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中心城区以外的交存数额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